生男孩子的秘决女员工入职3天宣布怀孕 公司对

编辑:admin 发布时间:2019-04-15 浏览:134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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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前沿新闻讯:这两天,浙江宁波的“孙女士”火了:面试时告诉公司自己短期内不打算结婚,入职三天却告诉公司已经代孕,公司则工资照发。没想到,孙女士产假结束后,直接要求辞职。公司老总内心充满怒火而又无可奈何。此事在网上引起广泛热议,有网友很愤怒:孙女士毫无“契约精神!”

  孕妇协助警方调查

  我国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中明确规定了妇女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,女性职工入职时隐瞒代孕的事实,是否违背诚信原则,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?企业作为用人单位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,又能否因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?

  为何有人选择“隐孕”

  隐孕——在代孕初期隐瞒代孕事实,入职后才告知用人单位自己代孕,能否成为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呢?答案是,不能。继“隐婚”之后,“隐孕”已经悄悄成为职场女性的另一种生存策略。尽管《劳动法》规定,在录用职工时,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。但在现实当中吃助孕中药有作用么?,一些用人单位认为,代孕女职工太多,必然会影响企业正常工作,在招聘时或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,直接要求女职工“N年不准代孕”,甚至还出现过“代孕需排队、取号”等闹剧。而从女性角度来讲,代孕影响入职、加薪、升职,因此会有人在面试时隐瞒婚姻、代孕的真实情况,即便在入职后代孕,也不愿向用人单位透露实情。

  据媒体报道,一年多前,宁波这家互联网企业招聘文员,面试时,孙女士说自己从广东来,初到宁波,没结婚,而且短期内不会打算结婚。工作到了第三天,孙女士跟公司请假,说自己代孕了,要回家保胎。保完胎回来上班,孙女士也是经常请假,一直到生下孩子。更让企业想不到的是,孙女士产假刚结束,就提出辞职,本人没来,只是打了一个电话。

  而最让企业感到恼火的,是孙女士事后承认应聘时已经知道自己代孕,而之所以“隐孕”找工作,目的很简单,就是想能在孕产期拿到工资,并且不让社保断档。

  与很多劳资纠纷不同的是,这一次很多网友站在了公司一边。他们认为,法律过于偏袒孕妇,长期以往,将没有企业敢雇佣女性。

  

  代孕不是万能“护身符”

  2014年8月份,在某软件公司工作的张某发现自己代孕,因为平日大量使用电脑,担心辐射,张某遂以身体不适为由向公司请假。公司按照考勤制度的相关规定,要求小张提交诊断证明及病假条。

  鉴于家乡有代孕初期对外保密的风俗,小张找朋友开了一张假病假条,内容为“腰肌劳损,病休一个月”。公司核实后发现其作假,于是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。

  张某以自己处于孕期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,要求撤销公司解除合同的决定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孕妇肚子大睡觉辅助东西张某提供虚假的病假条有意隐瞒真实情况,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。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,合法有效,驳回了小张的请求。可见,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,法律也不会支持孕妇,有孕在身不是万能的挡箭牌。

  虽然,孕妇虽受法律保护,但也不是一些网友认为的可以“无法无天”。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对孕期妇女的保护集中于第42条:

  

  有法律人士指出,这条法律的实质是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错性理由(第40条),或者经济性裁员(第41条)为由与“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”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,但在劳动者存有过错的情况下(第39条),即使女职工处于“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内”,用人单位仍可以合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。

  

  女性职工客观上在入职后代孕与主观上隐孕,是否都受到法律保护呢?

 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全:有些人可能无意地就代孕了,后来决定想要孩子,当然有些人可能是有意地想找一个单位,就是要来这个单位代孕等等。不同人的主观心态是不一样的,但是从法律的角度,并没有具体区分那么多。法律认为代孕生孩子是一个???????????????自然权利,无论是在入职前、入职后,无论是入职很长时间的代孕还是刚入职就代孕,法律都认为这是员工的法定权利。

  现实中,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生男孩子的秘决女员工入职3天宣布怀孕  公司对对女性职工是否代孕进行调查,甚至做出要求或进行约定。这种做法和约定,是否符合法律规定?吃牛肉能助孕吗

  杨保全:在法律上,单位在入职前的背景调查,它的要求是跟员工的工作跟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关系的事项,跟是否代孕是没有关系的。因为在实践当中很多单位都在查,但是我们说为什么那么多判决最后认为,即便查出来的员工有这种欺瞒行为,也认定单位解除(劳动合同)违法,就是因为在法律上单位有没有权利查这件事情,所以你查吧,它也是无效的。不存在隐婚隐孕在法律上会被认定成员工违反了纪律或者承诺。

  那么对于主观隐孕的职业女性,是否公司只能吃所谓的“哑巴亏”呢?

  杨保全:实践中我们看到某一些案例,确实是这个员工的恶意性比较大,以各种理由不上班,也没有提供任何劳动,单位还付出了很多的代价。这种做法确实是超出了一般常规,但是不能完全从法律角度去约束,可能只能从道德角度(谴责)包括这个女员工在入职其他单位的时候,有没有可能说别的单位知道这件事情,对这个人有一个判断。但是要从法律上来讲,员工的这种行为是不违反规定的。

  (“津云”-前沿新闻编辑尤晓悦综合报道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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